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賣樓賠訂金,急急急
發問:
我已收了新買家支票和簽了臨時買賣合約(沒註明必買必賣),但有新買家有興趣以更高價買我的單位,假如賣給新買家便要賠訂金和雙方經紀佣金,扣了賠償須然有錢賺,但我的問題是: 1. 先賠了訂金和雙方經紀佣金 (但怕被騙,怕賠了訂後新買家又話唔買) 2. 還是簽新臨時買賣合約和收訂金(等過數後才告然舊買家取消交易) 3. 舊買家可以不按受取消交易嗎? 4. 如果舊買家已到土地註冊處登記,會影晌我賣俾新買家嗎? 5. 除了訂金和雙方經紀佣金,還有其它要賠或法律責任嗎? 更新: 舊的臨時買賣合約是代理的標準合约,我已由頭到尾一個字一個字看,並沒有任何額外賠償條款。 另外在簽大訂當日才通知律師和代理,那會否給舊買家和代理 XYZ ? 我是否需要將舊的臨時買賣合約给律師?
最佳解答:
1) 必買必賣:通常是在大訂日後稱,因買賣雙方需為此付出的賠償更多,所以唯有是接受必買必賣,從而避免自己的損失。 2) 您說的第2點,我會建議您選擇此方案為佳。而且我會建議您要求新買家下多一點訂金,或許是樓價的1成,令他若要躂訂,增加他的成本,從而令他對違約的行為卻步。 3) 舊買家是不可以不按受取消交易的。因在合約中訂明,無論買方或賣方,都有權利違約的,只要按足規定處理。 正如,相反是買家違約,您也不可去註您不能取消合約的。 我會建議您可在舊的買賣大訂日,才告訴經紀您的違約。即是說一般在簽了臨時合約的14天後,所謂大訂日,在辦公時間的下午五時前,只要您在這時間前向您的律師及經紀表示違約,您都合乎法律處理的。 我會提提您最好向您的律師查問清楚,如何處理對您的保障為佳。 4) 或許我孤陋寡聞,從沒聽聞買家可到田士廳下令要求您必需賣給他。我都是說,法律層面下,買賣方都有權違約的。這是法律賦予人人均等的權利。只要您按足賠償處理,他是無權利大到您的。 我只會說,是有些人無知地教導人而已。 5) 您說的第5點,只有訂金及雙方佣金,需按足合約說明去賠償。不過,我仍會建議您需看清楚您的合約為佳。因怕您不知會否與買家有任何新加的賠償規條在內。 2007-11-19 14:31:03 補充: 您可向新買方說,因您急需款項或需換樓等,所以希望他多付訂金給您,最好是樓價的1成。那若他真的有誠意購買,而又有充足的資金去買樓的話,1成訂金遲早也要給您的,今天不給您,14天後的大訂日,也要給您的。就表面去理解對買方的他,應不是大問題的。 2007-11-19 14:33:12 補充: 此際的樓價不斷上升,作為業主的您,大環境是對您有利的。作為有心的買家,給他多一點的要求,相信也要接受的。而且也不為過份呢? 2007-11-19 17:09:50 補充: 我想在此澄清,本人的處世做人的宗旨,只會教您及向您說按法律處理的事,任何違法的,我都不會胡亂教您的!我在此的回答是需負責任,亦會遵守香港法律。因良心那關過不了,可以嗎!我說您想違約,按法律的基本要求,是最遲可以在大訂當日的辦公時間下午五時前,通知有關人。您指的英文字是粗言穢語嗎?當然您可以第一時間告訴他們,但我說是按法律的最遲期限。您明白嗎? 2007-11-19 17:12:54 補充: 您可以給違約那份給律師一看,但我相信他們是不會花時間替您看的。始終此單交易已不生效了,是沒生意可言,世界是現實的。或許,您與律師相熟的話,另當別論! 2007-11-19 17:29:55 補充: 其他人的回答宗旨是什麼樣,我不想去評論。正因我除了遵守yahoo的規定外,對自身亦有一定的要求底線。所以每撰寫一個字,都前思後想,認真對待。雖然在此只管義務,沒錢收,但我不會當玩泥沙看待,胡說八道!既要回答都需負責任,比起他人,我會是辛苦的。我會建議您向您的律師徵詢為佳。 2007-11-22 09:41:17 補充: 多謝提問者的評分。
其他解答:
如果金額唔係相差太遠,就唔好搞咁多囉!!! 再新買家如果係流料,到期時你都幾頭痕!!! .|||||1 and 2---為保障自己,應該收o左新賣家訂金,過o左數( 即係臨時合約的3-5%細訂 )先賠俾舊買家及經紀. 3---除非你同舊買家簽臨時合約時,寫明係必買必賣,否則,賠錢就ok. 4---無問題,佢可以上田土廳註冊,你一樣可以叫自己律師去田土廳cancel番佢個註冊,不過,簽正式合約日子,最好長少少時間,即係由臨時合約至正式合約,通常都係相隔7-14日,你最好同新買家經紀講明( 如果真係俾舊買家註上田土廳的話 ),比較安全的做法,係隔兩至三星期,等律師可以有時間取消舊註冊. 5---你要俾舊樓價雙方佣金經紀及賠雙倍訂金外,賠足後就無其他責任了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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